財政部表示,同一年內出售多處自用住宅者,只要符合兩年內重購自用住宅,且新購自宅價格高於全部出售自用住宅的總價額時,就能享有扣抵或退稅優惠。
舉例來說,甲在95年出售A、B兩幢房屋,兩幢房屋的所有權人分別為甲本人與配偶。96年時,甲再新購入一幢房屋C,並準備做自用住宅使用。財政部說,只要甲95年出售的A、B兩屋,總出售價額低於新購的C房屋,完成重購年度即可向稅捐機關申請退還出售A、B兩幢房屋所繳納的財產交易所得稅。
以甲之例,甲可在申報96年度綜所稅時,將95年度因出售A、B兩屋,經稽徵機關核定財產交易所得而增加的稅額,填報為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財政部說,「房屋價額」為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契約書所載的買賣價額。
可退抵的所得稅額是以因出售房屋的所得,導致增繳的所得稅為限。簡單舉例,甲在96年出售房屋,不含售屋財交所得的綜合所得淨額是120萬元,適用21%稅率,應納稅額為14.69萬元;加計96年度售屋財交所得100萬元後,總所得增為220萬元,按30%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為37.67萬元。甲可申請重購退還的稅額,就是增列100萬元財交所得後所增繳的22.98萬元所得稅。
重購自用住宅申報扣抵或退還已納綜所稅時,需要檢附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的契約書影本、房屋所有權狀或建物登記謄本、戶口名簿影本。先售後購者,扣抵或退稅年度為重購的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先購後售者,則是出售房屋的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
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之2規定,納稅人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時,所繳納屬於財產交易所得部分的綜所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兩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即可在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稅額中扣抵或退還。
財政部表示,重購自用住宅的退稅或抵稅優惠,並不限制買賣屋數。因此,納稅人重購自用住宅時,只要符合如新購或出售房屋均做自用住宅使用,且買賣是在兩年內完成,新購房價高於出售房價等條件,即使同時出售多幢自用住宅,還是可以申請退、抵所得稅。
【2008/04/0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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