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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8/01/01 11:49 記者曹逸雯/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自97年 1月 1日起,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每年售屋6戶以上者,將納入營業稅查核範圍,依法課徵營業稅。

台北市國稅局說明,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自97年1月1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外,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三)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四)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

自97年度起,國稅局會將個人每年度銷售房屋(含法拍屋)達6戶以上者(排除自用住宅用地、受贈取得及繼承取得之房屋),先行納入查核範圍;審酌其交易頻率並詳予查明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依法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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