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出售之房屋部分徵收;為納稅義務人並非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所應繳納的稅。
所得年度係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所屬年度為準,若能提出證明,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的計算是以出售時成交價額減去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房屋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之餘額;若無前述之費用憑證則依規定之所得額標準計算交易所得以為申報
- Nov 03 Sat 2007 20:55
財產交易所得稅
- Nov 03 Sat 2007 20:28
土地增值稅
針對出售之土地部分徵收;目的是將持有土地的這段期間,土地自然增值的部份(即土地不因個人或投資因素所增值的部份)予以合理課稅方式歸公,分「一般稅率」及「自用住宅優惠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