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什麼是「集村農舍」?

A:「農業發展條例」第 18 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得申請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

前項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其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滿五年始得移轉。但因繼承或法院拍賣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取得農業用地,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得依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令規定,申請興建農舍。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共有耕地,而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分割為單獨所有,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亦同。

第一項及前項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重複申請。

前四項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興建方式、許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對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者應予獎勵,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其獎勵及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Q:集村農舍的相關規定

A:( 目前 Jerry 所查詢到之規定... )

1、一般農地至少 0.25 公頃才能蓋一間農舍(必須是相連土地)。

2、起造人必須是土地持有人且未擁有其他農舍,這塊農地也不能是曾經被登記有農舍的土地。而且要擁有土地兩年之後才能起造,蓋好五年之後才能過戶給別人。

3、集村農舍則是起造人至少 20 戶離島只須 10 戶,建地只有土地面積的十分之一,土地可不相連(須於同一縣市內)但農舍需相連,包括停車位、院子、任何你想得到的住家環境一律含括在內,也含括在那所謂的建地內。但不需滿足 0.25 公頃的要求,也沒有擁有土地兩年之後才能起造的規定。

4、建築基地有建蔽率 60% 的限制,建築物高度和容積率 240%(山坡地之建蔽率 40%,容積率 120% )也有限制;每戶需至少一個停車位(計算在建築基地之中),另需設社區停車場、廣場… ;若集村達 30 戶以上還要設有有兒童遊憩場,若達 50 戶以上要設公園....等。

5、每人在同一時間下只能擁有一間農舍,每塊地只能登記建造一間農舍,買賣農地目前已不需農夫身分

6、面前道路應與農舍相通,且寬度為 6 公尺 ( 10 戶 ~ 30 戶 ) 或寬度 8 公尺 ( 30 戶以上者 ),建築基地與計畫道路境界線之距離不得少於 8 公尺。


Q:何謂「配建」?

A:這種農地是原地主在民國八十九年以前取得的,不受 0.25 公頃面積限制即可蓋農舍,但是僅限以原地主的名義興建簡單來說,就是新地主分期付款給原地主,先讓原地主拿到一筆頭期款,使其願意用他的名義來申請興建農舍,往後興建農舍的工程款當然是由新地主來支付,等蓋好農舍,再移轉登記給新地主。


Q:加入「農保」的條件

A:

農會會員(須與戶籍同一縣市或不同但毗鄰之鄉鎮市區,年滿20歲)

一、 自耕農:

以本人、配偶或同戶直系血親擁有的農地從農者,面積 0.1 公頃以上,室內農業設施(育苗室之類的),面積 0.05 公頃以上(如果是兒子戶籍在不同縣市,土地是兒子的,那就不算)。

二、 佃農:

承租 375 減租耕地面積 0.2 公頃以上從農者,承租 375 減租耕地以外之其他農地面積 0.2 公頃以上,從農滿 1 年者,或兩者相加超過 0.2 公頃以上從農者,租借用私有地之契約要經公證。

三、 農業推廣工作者

四、 農林牧場員工從事農作者;

實際從事農業工作連續 6 個月以上之員工,有證明文件及薪資所得證明者。

非農會會員

一、 年滿15歲以上。

二、 依法從事農業工作連續經營滿1年。

三、 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者。

四、 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達 90 日以上者。

五、 全年實際出售自營農產品銷售金額平均達月投保金額 3 倍以上或投入農業生產資材平均每人達月投保金額 2 倍以上金額者。

六、 未領有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者。

七、 戶籍與農地應座落在同一縣市或不同縣市之毗鄰鄉鎮市區。

A)自有農地者

以本人、配偶、同戶滿 1 年之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所有農地(375 減租耕地除外),林地平均每人 0.2 公頃以上、其餘平均每人面積 0.1 公頃以上,或室內農業設施每人面積 0.05 公頃以上。
                                                                                
B)承租農地者:以本人及其配偶承租農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承租 375 減租耕地平均每人面積 0.2 公頃以上從農者。

2) 承租 375 減租耕地以外之農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 0.4 公頃以上、其餘農地平均每人面積 0.2 公頃以上之從農者,承租私地之租賃契約需公證方有效。

3) 自有+承租農地面積合計,林地平均每人面積達 0.4 公頃以上、其餘農地平均每人面積達 0.2 公頃以上之從農者。




本文內容摘自奇摩知識、全國法規資料庫、PTT_home-sale 版友 doze、younice 之發表,如有疑義之處請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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