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國稅局表示,房市景氣逐漸好轉,許多民眾趁房價上揚時,去年將所持有房屋售出,低買高賣以賺取利潤,這種行為產生的價差,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
北市局指出,房屋賣出價格大於該屋買入價格,即產生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出售土地,其交易所得免課徵綜合所得稅),至於該項所得的計算,依納稅義務人能或不能舉證房屋買入與賣出的實際價格相關證明文件,而按下列方式核實計算,或按財政部頒訂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所得額,說明如下:
一、能檢附買賣房屋私契及價款收付紀錄等文件,以證明房屋買入、賣出實際價格者,依下列兩種情況計算所得額:
1.契約未載明房屋及土地個別價格者:
財產交易所得=房地買進總額與賣出總額之差價×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出售時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
2.財產交易所得=房屋的賣出價額-原買入該屋時的取得成本-取得房屋後發生之一切改良費用
二、無法檢附買賣房屋私契及價款收付紀錄等證明文件者,應按房屋評定現值乘以財政部頒訂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所得額,96年度的標準如下:
1.台北市:房屋評定現值 ×29%
2.高雄市:房屋評定現值 ×19%
3.準用直轄市之縣
(1)市:房屋評定現值 ×16%
(2)鄉、鎮:房屋評定現值 × 8%
4.其他縣市
(1)市(即原省轄市):房屋評定現值 ×13%
(2)縣轄市:房屋評定現值 ×10%
(3)鄉鎮:房屋評定現值 × 8%
北市局強調,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是納稅義務人經常漏報的所得項目,96年度有售屋的民眾,應留意依上述規定申報所得,以免遭到補稅,造成不便。 (宋宗信)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