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08/03/11 09:32 【黃詩凱台北報導】 

民眾購屋辦理銀行貸款,若因利率因素改向其它銀行辦理轉貸,因借款額度增加支付的利息,不得全數申報列舉扣除。國稅局官員說,雖稅法沒有明定,但財政部曾發布解釋令,認定此增貸部分,不得享有購屋借款利息抵稅優惠。

國稅局官員進一步解釋,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如因利率因素改向另一家金融機購貸款,償還原來的購屋貸款,若在原來貸款還沒有還清的額度內支付的利息,可以核實減除。

官員舉例說明,民眾蔡小姐原向銀行貸款一二○萬元,尚有一百萬元本金未還清,現在改向其它銀行貸款一五○萬元「借新還舊」,雖然貸款額度為一五○萬元,但只能就原先剩下的一百萬元部分繳納的利息列舉扣除,依規抵稅。

國稅局官員說,由於新增加的額度並非原始購屋借款需求,因此多支出的利息未予抵稅優惠,但若是換屋重新再辦理貸款,即使額度增加,也能享有利息支出列舉扣除抵稅優惠。

同時,官員提醒民眾,因故向其它銀行轉貸,於申報列舉扣除時,除應附上金融機構繳息清單外,還須檢附相關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或建築物登記謄本,及建物異動清單或索引(含轉貸前後資料)等影本供核,才能依規定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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