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08/02/16 10:28 【黃詩凱台北報導】

由於二稅合一制度實施,獨資事業主只要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先前若有溢繳的個人綜合所得稅,可以向國稅局申請退還。國稅局官員說,民眾應注意稅法的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高雄市國稅局日前查獲一個案例,民眾經營獨資事業,由於未辦理八十九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及營業事業所得稅的結算申報,經國稅局以未申報案核定獨資事業營所稅,並依據獨資事業盈餘總額,核定為該獨資民眾當年度的綜所稅。

國稅局官員說,由於該民眾的資金不足,於是先繳清綜所稅,在民國九十三年間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期間,又繳清該獨資事業營利事業所得稅。

高雄市國稅局官員表示,依稅捐稽徵法規定,退稅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均以五年為限。本案例中的納稅義務人既已完納二稅合一制度下應負擔的綜所稅稅負,因此在繳清獨資事業營所稅當日起五年內,可以申請經核算後溢繳的綜所稅。

國稅局官員進一步說明,獨資資本主、合夥組織合夥人經營事業繳納的營所稅,可以扣抵該資本主或合夥人綜所稅的應納稅額。同時,因為營所稅率為二五%,綜所稅率最低為六%,所以獨資、合夥組織經營事業繳納的營所稅,大部分可於資本主或合夥人綜所稅結算申報時,申請退還可扣抵稅額。

國稅局官員表示,希望納稅義務人如期申報並繳納營所稅,以免逾期繳納,尚有滯納金及滯納利息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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