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08/01/26 13:21 【王信人/台北報導】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廿五日表示,在中國大陸停留九十天以上,就要課徵個人所得稅,但很多公司和出差員工個人忽略此稅務風險,留下欠稅紀錄及不良關係。

安永昨天舉辦「派駐大陸人員稅務規劃與管理」,安永大陸深圳分所高級經理彭紹龍指出,大陸稅法規定,如果薪資成本由境外機構認列沒有向中國大陸公司轉嫁此費用,則居留不足九十天,免課所得稅,天數的計算,抵達日、離境日、當天來回出差等,那怕只有幾小時,都要以「整日」計算。高於九十天,就要課稅。

跨國企業在全球化之下,發生「非預期派遣」員工短期出差機會越來越多,經統計高達七八%的機構有此情形,主要為「臨時專案出差」、「期間延長」、「累積很多次商務旅行」。但是高達八三%的公司卻沒有花費資源在追蹤此類派遣人員,一旦外國母公司和派遣到大陸公司的人事部門沒有連繫好,很容易導致派至大陸出差員工,居留天數超過九十天以上,須繳所得稅。

出差人員若未繳稅就辦理出境巷,彭紹龍說,已違反大陸的入出境及移民法,留下漏稅紀錄,下一次他可能可以入境,但一定不能出境,要先補稅、受罰之後,才能再出境,不但很麻煩,且對個人和國外母公司的聲譽都不好,所以經常當空中飛人的出差者要注意此風險。

此外,安永香港所會計師溫志光表示,過去常見一些錯誤的個人所得租稅規劃,例如使用二份合約,所得分成二份,但只申報一份合同的所得,或不申報津貼,或低報個人真實的薪資所得,只用當地平均薪資水準,申報個人所得稅。另外,未申報境外給付所得,及未申報所有非現金費用,都是違反大陸的規定。

溫志光說,違反中國的所得稅法,一旦被稅務人員抓到就會被補稅和受罰。因此最好要走正規的租稅規劃,他建議台籍員工可以把年收入,分割一部分到免稅福利中,例如,稅法規定,公司為員工支付房租、返國休假支付旅費(一年二次)、子女教育費用(就讀於大陸)、食膳及洗衣費、語言課程、搬家及安置費用,都免計入為個人薪資所得。

再者,因為年終獎金的稅率低於薪資累進稅率,所以分一部分到年終獎金上,所得稅負輕一些。還有要注意「稅務居民五年」的規定,大陸稅法規定,外國人如果連續五年都是「稅務居民」,第六年起就要全球所得課稅。因此,建議大陸台商在第五年時就趕快去「中斷」此紀錄,如單次離境超過三十一天以上,或一年離境累積九十天以上,則就可以重新計算新的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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