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呼應前一篇新聞「屏縣/消保官抽查房仲業斡旋金 幾乎未依規定實行」的內容,再從後續新聞 (時報資訊) 擷取。

付訂或簽要約書 可2擇1 

依法業者必需告知消費者可以選擇付不付斡旋金,如未告知即違反公平交易法24條,可處5萬以上,2千5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消保官訪查 業者要約書闕如

許多民眾都有訂屋後反悔,而要求退訂金被拒的糾紛。消費者如果不想預付斡旋金(又稱訂金),可以要求簽定買賣要約書;業者如因消費者反悔導致實際損失,可以舉證向法院提起要求賠償的告訴,最重要的是,法令明白規定業者必須告知消費者有選擇的權利。


仲介未告知 引發更多糾紛

至於斡旋金的額度應為成交價格的1~3%,仲介服務費也有規定為6%以內,買賣雙方如何支付則依雙方約定,一般為買方2%、賣方4%。

買賣交屋時,業者常只在契約中註明「現況交屋」,但現況是什麼現況,並沒有具體載明,程俊提醒民眾,買屋前應要求業者提供不動產說明書,內容詳細載明屋況、附加配備等細節,並提出所有權狀證明等,買賣成交後即附加在契約書中為附件,如此才不致發生認定上的糾紛。


通常仲介人員會希望拿斡旋金 (訂金),有兩個原因:一、如果簽下要約書而發生糾紛,要曠日費時打官司,而屋主也會有此考量;二、拿著白花花的銀子較易打動賣方,展現買方的出價誠意。但是正如上文所述,仲介人員還是有責任告知買方,有「要約書」這個東西的存在,進而如果想說服買方出斡旋金,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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