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07/12/06 00:31 記者李佳玲/屏東報導

消費者購屋時通常房屋仲介業者會收取所謂的斡旋金,但依規定,仲介業者應主動告知購屋人可選擇支付或是採用「要約書」的區別與替代關係。對此,屏東縣府消保官程俊抽查縣內房屋仲介業,結果發現,業者幾乎是未循法規。

購屋消費糾紛多,尤其是斡旋金的申訴案件所佔比例相當高。消保官程俊說,仲介業者向買主收取斡旋金是常態性的作法,讓房屋仲介人員拿來與屋主談判的籌碼,通常是成交價的1%~3%。如果交易成功,斡旋金就相當於訂金,至於仲介的服務費,則不可超過成交價的6%,即買方2%、賣方佔4%。

程俊表示,購屋人支付斡旋金與否,其實是有選擇的權利,依法令規定,介人員應主動告知購屋人亦得選擇採用「要約書」,可以不必支付訂金,不過,一旦簽約後,買方反悔違約,賣方則可以依實際損失舉証,循法律途徑向買主求償。

屏縣房屋仲介業有140餘家,經消保官突檢6家仲介公司發現,業者大都拿不出「要約書」,可見在業者在買賣過程中並未善盡告知的責任。程俊說,消費者如能確實舉証,就可依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對業者處以5萬以上~2千5百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在購屋之前,仲介業者需提供不動產說明書,詳載屋況、土地權狀、坪數面積、附加配備及是否為凶宅,成交之後,須一併附在契約書之中,以確保消費者權益。程俊表示,仲介業隱匿重要資訊,或未遵循有關法規,地政單位可予以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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