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才提到的繼承權問題,最新相關新聞~

更新日期:2007/11/16 09:45 記者:【姚盈如、羅暐智、林諭林、劉鳳琴/台北報導】

 
    父母債務子女償還現象解套!立法院十五日朝野協商《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時達成重要共識,未來繼承人將不必再繼承父母為人作保的債務;廿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將改採「限定繼承」,以所繼承財產為限清償債務,超過部分的債務將一筆勾銷。上述情況都追溯三年內均適用。

<!-- ctnews_20071116_1067315_0 -->未成年限定繼承 父債子還解套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昨天完成限定繼承修法協商,朝野協商代表都已簽字,下周三將加開院會完成二、三讀。由於原先朝野有爭議的國民黨版「改採全面限定繼承」條款,法務部認為對銀行、社會衝擊太大,國民黨退讓一步,朝野歧見消除,下周應可順利三讀。

 

 父母作保負債 子不用還

 

 修正草案不僅更保障未成年人,也加強對已成年繼承人的保障。非常重要的一項修正,是排除父母為他人作保欠下的債務為繼承範圍。國民黨立委徐中雄說,債務分為保證債務及非保證債務,此次修法排除「父作保,債子償」的不合理情況,並明訂追溯期為三年,「雖沒有一百分,至少也有六十分!」

 

 原本規定限定繼承人從「繼承開始時起」(即被繼承人死亡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呈報清冊,改為「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法院接獲前項呈報後,應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且必要時,法院得因繼承人聲請延展期限,換句話說,還可以超過三個月以上。

 

 保障未成年人 強制適用

 

 昨天協商版本也修改現行「拋棄繼承」規定,將其從知悉得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改為知悉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為之;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若要跟進為限定或拋棄繼承者,時間也同樣放寬為三個月。

 

 為杜絕「幼子背父債」悲劇,朝野協商版本雖仍維持「概括繼承」原則,但做出重大修改,讓廿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及無行為能力的禁治產人(如精神障礙者、植物人)都必須強制適用「限定繼承」規定,也就是只以所得遺產為限負債務清償責任,如果草案能順利過關,對於未成年及弱勢族群將是一大保障。

 

 幼子背父債悲劇 可終矣

 

 民進黨立委楊芳婉、國民黨立謝國樑均表示,一些父母自己辦了拋棄繼承,卻忘記幫自己的小孩辦理拋棄繼承,致小小年紀就背負龐大債務,也因不懂法律而遲辦限定繼承,造成許多社會問題,所以他們排除萬難,做了此項大幅修正。

 

 參與協商的親民黨立委李復甸透露,與會委員對於是否該溯及既往、幅度有不同意見,最後顧及社會財產交易關係的安定,大家同意折衷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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