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2007-10-23
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房東將房屋租給公司行號營業,若雙方私下協議低報租金,不只房東有漏報租賃所得需補稅處罰;租房子的公司也會因協助逃漏稅,或是達到扣繳標準而未扣繳,同樣要補繳稅額並罰款。


  常見房東與房客私相約定,短報租賃收入或要求房客不得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等,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自有房屋出租,取得租金收入,必須申報租賃所得,不得以私下約定免除其申報義務。


  台北市國稅局則指出,機關、團體、公司行號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向個人承租房屋給付的租金,應依扣繳相關規定辦理,達扣繳標準而未扣繳者,除通知補繳及補報外,並將裁處罰鍰。


  台北市國稅局發現某公司租房屋經營自助火鍋店,長期配合房東低報房租,短扣稅款並填發不實扣繳憑單。後來因房東自動補報91至94年度短報的租賃所得,共計2,600餘萬元,並加計利息補繳綜合所得稅,因房東是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申報綜所稅,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免處罰鍰。


        但火鍋店的公司負責人因未依法扣繳稅款,依財政部函釋規定仍應依法送罰,裁處91至94年度罰鍰共245萬餘元。


  南區國稅局近日也發現一起類似案例,某地主於84年起將土地出租予營業人使用,但該營業人自90年起逐年遞減申報其租金扣繳金額,從每年租金50餘萬元逐年變成每年10餘萬元,顯不尋常。營業人雖否認有短漏報所得情形,但國稅局進一步查證地主的銀行帳戶往來情形,即證實營業人實際給付租金為每年180餘萬元。


  地主以為與承租人私相約定,國稅局不易察覺。此案例被查獲後,除須追繳地主所得稅,尚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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