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出售之房屋部分徵收;為納稅義務人並非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所應繳納的稅。

所得年度係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所屬年度為準,若能提出證明,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的計算是以出售時成交價額減去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房屋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之餘額;若無前述之費用憑證則依規定之所得額標準計算交易所得以為申報 

試算:http://www.cthouse.com.tw/tax02-1.htm

節稅技巧:

(一)試算列舉扣除售屋成本與以財產交易所得標準之結果,以金額低者申報,故如果出售房屋的實際價格減去取得及移轉成本而計算出的財產交易所得較低,同時能夠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房屋的價金、購屋的費用(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或公證費、仲介費等)、房貸利息、裝潢或修繕費、仲介費及廣告費等,則選擇按實際發生的價額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二)若出售房屋有虧損的情形,依照「財產交易損失」的規定,可以由所得稅中扣除,但是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所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如果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可在以後三年內的財產交易所得中陸續扣除


(三)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納稅義務人因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所繳的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自用住宅時,若所購新屋價格超過所售舊屋之價格,則已繳之交易所得稅,可自新屋完成移轉登記年度之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此項規定於先購後售時亦適用之,要件為:二間房屋皆符合自用住宅的條件、重購的價格高於出售的價格、兩間房屋產權登記的時間在二年以內、二間房屋登記名義人為本人或配偶均可適用。



注意事項:


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之辦法不適用於將房屋出售給受扶養親屬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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