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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等原因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依稅目之稅率按房屋評定現值課徵。 

契稅=房屋評定現值 × 契稅種類適用之稅率 

試算:http://www.cthouse.com.tw/tax01-3.htm


節稅技巧:


(一)當買賣契價高於房屋評定現值時,可以選擇較低的評定現值申報,反之亦然;如是領買、或標購公產、或向法院標購拍賣不動產者,領買、拍定或標購價格高於房屋評定現值時,也可選擇較低的評定標準價格申報課徵契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契稅:

  • 因繼承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
  • 已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移轉。
  • 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公立學校,除供營業用者以外,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
  • 政府經營之郵政、電信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
  • 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取得所有權者。
  • 家庭農場因擴大經營規模或共同經營,在同一農產專業區內交換農業用地, 經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證明。
  • 在工業內承購新興建之標準廠房。
  • 營利事業為促進合理經營,依照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經經濟部專案核准合併成為生產事業者,其因合併而發生之契稅。
  • 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其為出售者,依照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免徵買賣契稅。


注意事項:
 

(一)不動產遇有以分割、交換移轉其所有權,兩者之間如有價差,其差額部分視其為有償或無償按6%買賣或贈與稅率計課契稅。

(二)納稅義務人應該在不動產買賣、承典、贈與、交換、分割契約成立的次日起算三十日內,或者是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所有的次日起算三十日內,填寫契稅申報書,並一起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稅捐稽徵處(台灣省縣轄部分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申報,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超過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的怠報金,但怠報金的最高額度,以應納稅額的額度為限。

(三)納稅義務人未在繳款書所載的限繳日期內繳清稅款者,每超過二日,應按照應納稅額,額外加徵百分之一的滯納金,超過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四)納稅義務人應納之契稅,如有匿報或短報的情形,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者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了應補繳應納稅額外,並另外加罰應納稅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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